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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军民结合产业促进会会费标准、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军民结合产业促进会的会费收取和经费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军民结合产业促进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缴纳主体
协会全体会员具有交纳会费的义务,协会每年向全体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条 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单位:5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3、理事单位、监事单位:10000元/年。
4、会员单位:3000元/年。
第四条 会费缴纳时间与方式
1、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一次。会员应在协会通知发出后的一个月内及时足额缴纳会费。新会员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按年度会费缴纳标准的50%缴纳。
2、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3、对逾期半年以上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协会将发出催缴通知,并限制其行使会员权利;对于无故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秘书处协调无效的,由理事会审议后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通报。
4、会费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账户。
附件下载:
入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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