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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促进会章程

宁波市军民结合产业促进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宁波市军民结合产业促进会,简称:甬军促会”;英文名:Ningbo Military And Civilian Industry Union 英文简称:“NMCIU”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由宁波市范围内从事军民结合产业的企业、科研院所、大及相关组和个人为实现共意愿而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关于军民结合产业的方针政策,推动本地区军民结合产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本地区军民结合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中共宁波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宁波市鄞州区聚贤街道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活动区域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围绕地区军民融合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双方转移和推广应用开展交流,推动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

(二)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协助会员争取国家和地方关于军民结合产业及相关方面的政策扶持项目资金为会员提供产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三)依法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调研、培训、产业统计分析等活动,加强与国内相关组织,以及会员间的合作交流。

五)建设管理专业网站,编辑出版会刊。

(六)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协助做好国防科工、国防动员、人民防空、海防管理等工作;

)承办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宁波市取得合法凭证,从事军民结合产业、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科研院所、大学及相关经济组织,以及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影响力,愿意为军民结合产业贡献自身力量的专家学者,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本年度会费;

(五)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会员充分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自觉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方面的优势,侵害其他会员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存在违反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五)讨论和表决会员提出的议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届至少召开两次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第十七条第(三)事项作出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向会员大会提出会员除名建议;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奇数,理事会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5,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召集会长办公会议,检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代表本会出席对外活动;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对会长负责,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组成人员应为3人及以上且为奇数,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期满可以连任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以及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本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章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数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监事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监事长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长确定;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对所议事项均作会议决议,并经脱密处理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未作会议决议并公告的,视为无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各项收入的情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入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并按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财物。捐赠人可向本会查询有关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会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任何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会员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本会严格会计监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行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部门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51017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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