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竞争性装备采购相关措施(公开版)要求进行了总结归纳,结合实践经验理解,突出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供采购过程借鉴参考。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程序规范、质量优先、注重效益、诚实信用的原则。
要点:竞争性采购要质量优先,程序规范,提高效率。
(二)采购方式选择
措施要求明确了3种采购方式。
招标:适用于装备采购各阶段及相关服务项目,采购标的明确,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应当在招标方案中说明理由)。
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其中邀请招标必须在招标方案中写明理由(1.技术复杂或敏感、要求一级保密资质、特殊应用环境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并且只有少量特定潜在投标人的;2.在预研项目先期测试验证中技术优势明显的潜在投标人;3.完成研制工作,具有3个以上供应商的装备订购项目;4.需要保持装备技术状态稳定或便于部队使用和维修保障的)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装备采购各阶段及相关服务项目,无金额限制。针对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装备采购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安排一轮或多轮技术、价格谈判。
询价:适用于军民通用、军选民用产品,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军民通用性强,技术规格、标准统一,供应充足;2.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
(关于评审确认采购方式,应该还继续适用于某些项目,比如预研项目、研究性课题评审)
(三)投标人数量要求
招标:投标人不得少于2个(招标方案明确为多个中标人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中标人数量)
竞争性谈判:不少于2个符合条件的候选供应商(谈判方案明确选择多个成交供应商的,通过审查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成交供应商数量)
询价:不少于3家候选供应商(询价文件中选择多个成交供应商的,符合要求参加询价的候选供应商数量大于成交供应商)
(四)方案和文件拟制
采购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招标(竞谈、询价)方案和文件并按程序报批。其中,询价方案文件的审批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禁止性要求:招标、竞谈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询价文件不得标明供应商名称以及特定装备的品牌、型号,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五)需求公告发布、文件发售
发布采购需求的,应当进行需求对接并形成对接记录。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函的当日应当具备发售文件的条件。
公开招标(可发3类信息):必须在装备采购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也可同步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发布),也可发布采购需求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根据需要)。
邀请招标(可发2类信息):采购单位应当发布采购需求,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向经过需求对接或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需求信息有效期20个工作日;若采购时间较紧,建议也可以以其他公告的形式发布需求对接公告)。
竞争性谈判(可发3类信息):应当在装备采购网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也可同步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发布),可以发布采购需求,可以根据需要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向经过采购需求对接或通过资格预审的候选供应商发出邀请函。
询价(可发2类信息):可以发布需求或者公告。装备采购单位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选取不少于3家候选供应商实施询价:(1)按密级要求通过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等媒体发布询价公告或者采购需求信息,并明确询价项目信息及供应商的资质能力条件要求等事项;(2)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抽取符合条件要求的候选供应商。
文件发售: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其中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自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询价自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六)评审标准方法
1、评标标准:按照装备质量和效益综合最优原则,从技术、价格、商务三个方面制定评标标准。根据项目特点和以往招标实践经验,各项评分标准权重设置百分比参考如下:
预研项目:技术(60-80)、价格(10-15)、商务(10-30)
研制项目(部分关键技术成熟度<6的):
技术(50-70)、价格(15-25)、商务(20-30)
研制项目(部分关键技术成熟度>6的):
技术(50-60)、价格(15-25)、商务(20-30)
订购项目(竞争有限,产品技术差异大的):
技术(40-60)、价格(20-35)、商务(10-30)
订购项目(竞争充分,产品技术差异小的):
技术(20-40)、价格(40-65)、商务(10-30)维修项目(无统一标准的):
技术(40-60)、价格(20-35)、商务(10-30)
维修项目(标准统一的):
技术(20-40)、价格(40-65)、商务(10-30)
(另外,价格部分报价合理性文件编写参考为0-10%)
2、评审方法:
招标: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性价比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综合评分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者技术方案复杂的采购项目(其中,价格评分可采取中间价法、低价为基准价法,即1、报价越低分越高,报价分=最低报价/报价;2、报价越接近各家平均价分越高;3、或者上述的组合。超出各家平均价+20%取0分。);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军民通用性强、技术规格标准统一,或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性价比法适用于特别关注技术性能指标要求的项目。
竞谈: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得分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询价:按照符合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若出现相同最低报价时,按照以下方式排序(1、以技术指标优劣排序;2、再次报价后排序;3、随机抽取方式排序)
(七)专家产生方法
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7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开标前2日内确定,专家从经过军队认可的装备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装备采购单位代表(可以是本单位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单位专家)可以参加,但不得担任评委主任。军队装备采购单位代表根据招标方案明确的选取原则确定,并不得透露项目名称和有关信息,抽取和确定过程全程录像,抽取和确定结果应当严格保密,评标结果确定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全程监督或者将结果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成员人数7人以上单数,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开标前2日内确定,专家从经过军队认可的装备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装备采购单位代表与上述招标规定一致,其中,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通过随机抽取方式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可以由采购单位指定部分或全部专家,要在谈判方案中说明理由和选取原则。
询价: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3人以上单数,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开标前2日内确定,专家从经过军队认可的装备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装备采购单位代表与上述招标规定一致。
(八)开标评审
招标项目:装备采购单位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确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是否在场;(2)宣布开标纪律,明确各参与方职责和行为事项;(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文件的情况;(4)宣布参加开标的人员名单;(5)检查投标文件有无提前开启情况;(6)确定投标文件开启的要求,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7)启封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指定专人记录,全程录音录像存档备查,形成的开标记录应当载明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等内容,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在开标时予以公布。未经开标公布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环节。
竞谈项目:谈判小组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1)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对谈判文件中的资格能力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情况等进行审查,复核谈判对象资格的有效性;确认响应文件的完整性,逐项审查并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谈判文件中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于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可以不再进行资格能力审查。(2)分别听取谈判对象介绍响应文件,对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全面了解谈判对象响应情况。(3)通过谈判,优化技术方案或者服务方案,确定详细技术规格等具体采购要求。(4)与谈判对象就采购价格进行谈判。(5)形成谈判纪要并由谈判对象签字确认。(6)现场宣布所有谈判对—7—象评审排序。(7)编写谈判工作报告,提交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谈判小组可以与谈判对象进行一轮或者多轮谈判,并在谈判前告之是否为最后一轮谈判。
询价项目: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询价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询价评审会,并当场宣布各候选供应商报价。询价小组应当从技术、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文件要求的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并编写评审报告。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文件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标准和合同要求等事项。询价评审结束后,现场宣布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排序。
(九)多个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任务分配和价格确定
任务分配:一般不超过3个中标人。2个中标人一般按照7:3比例分配任务份额,3个中标人一般按照5:3:2比例分配任务份额。
价格确定:总的要求是第一中标人执行自己的报价,第二、第三中标人和第一中标人报价相比执行低价。招标、竞谈采购项目中(不含预研、研制),装备订购技术状态、试验内容,以及维修保障内容不一致的项目,成交价格执行各自报价。
(十)废标或失败情形处理
废标(含谈判、询价失败)后,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采用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等形式将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其中询价的应当3日内告知)。废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方案明确的处理原则重新组织或者更改其他采购方式,其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废标(或谈判、询价失败)后可以变更采购方式;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废标(或谈判、询价失败)后应当重新组织。
(新规定中没有流标的说法,只有采购单位作出评标无效的情形)
(十一)招标(竞谈询价)结果处理
1、评标(含竞谈询价)结果确定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确定评标结果(其中询价要求收到询价小组提交的评审报告之后7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作出评标(谈判、评审)无效的决定,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按照确定的程序重新组织评标或者重新组织招标:(1)未使用招标文件确定的方法和标准评标的;(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不符合要求的;(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且严重影响评标结果的;(4)评标工作存在其他明显错误的。
2、结果公示
招标、竞谈结果公示: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确定结果后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通过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和其他信息发布渠道涉密网端进行结果公示,同步在互联网端发布公示查询通知;邀请招标、竞谈的,还可以选择通知书等方式书面告知。采购单位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询价结果公示:军队装备采购单位自确定评审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以通知书或者现场告知等方式向所有候选供应商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十二)合同签订
招标(竞谈、询价):对于签订合同需要具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且中标人已具备资格的,以及不需要具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项目,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其订立书面合同;对于需要具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但中标人尚未取得资格的项目,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人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之日起30日内与其订立书面合同;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60日内,中标人仍未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原则重新确定中标人。
保证金: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交纳保证金,单个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数量不得超过采购预算的2%,且不得超过200万元。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不退保证金的情形详见文件)
(十三)其他相关要求
自主可控要求: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自主可控有关要求;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武器装备使用核心元器件及软硬件、原材料等关键基础产品自主可控要求。
采购费用:采购费用可以由军队装备采购单位负担或者由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负担,由军队装备采购单位负担的,按照军队财务有关规定执行;由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负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十四)信息发布要求
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按照“谁产生、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自主发布”的分级管理体制,开展信息定密、报批和发布。
信息发布有效期:采购需求信息有效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公告信息有效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结果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发布信息类别:
1、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可以根据需要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关联发布成交公告或相应的更正公告、废标公告。
2、邀请招标,应当发布采购需求(可以根据需要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向经过采购需求对接或通过资格预审的候选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关联发布成交公告、更正公告、废标公告等。
3、竞谈,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或采购需求信息(可以根据需要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向经过采购需求对接或通过资格预审的候选供应商发出邀请函。关联发布成交公告或相应的更正公告、废标公告等。
4、询价:应当发布询价公告或采购需求信息,关联发布成交公告或相应的更正公告、废标公告等。
信息发布渠道:1、有授权账号的采购单位可以登录采购网外网,自行发布公开采购信息。2、涉密采购信息可以送达采购网分中心进行发布。报送的信息形式是通过离线信息采集软件生产的数据包。
(十五)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
对装备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工作是供应商重要的救济手段,也是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工具。
装备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应当按照质疑、投诉、复议的顺序开展,未经质疑不得投诉,实行实名制。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装备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具体受理部门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并根据需要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询问处理:询问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询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口头或者书面答复,但不得涉及装备采购项目经费预算(概算)和竞争性装备采购项目标底、参与装备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有关情况;装备采购评审专家有关情况、尚未公告的竞争性装备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事项和其他有关法规文件不得涉及的内容。
质疑处理:1、质疑提出,参与装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有关事项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质疑受理部门一次性提出质疑。2、质疑书签收审查,质疑受理部门应当当面接收质疑方递交的质疑书(含副本),并填写质疑书签收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质疑书审查,对于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两种情况做出相应处理。3、质疑受理,质疑书签收之日即为质疑受理之日,质疑受理部门应当自质疑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被质疑方、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出质疑书副本,并通知被质疑方、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自收到质疑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有关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4、质疑受理部门应当自质疑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根据质疑事项影响程度,在军委装备发展部或者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指定媒体上公告处理结果,并视情公开审核内容、审核方式、审核过程等相关信息。
投诉处理:1、投诉提出,参与装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对质疑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质疑处理期满未收到质疑处理决定,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投诉受理部门进行投诉。2、投诉书签收审查,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当面接收投诉方递交的投诉书(含副本),并填写投诉书签收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书审查,对于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两种情况做出相应处理。3、投诉受理,审查后予以受理的,投诉书签收之日即为投诉受理之日。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自投诉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方、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出投诉书副本,并通知被投诉方、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自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有关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4、投诉处理,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根据投诉事项影响程度,在军委装备发展部或者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指定媒体上公告处理结果,并视情公开审核内容、审核方式、审核过程等相关信息。
投诉受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投诉事项影响情况向采购活动管理或实施责任单位发出装备采购暂停通知书,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单位应当尽可能减少投诉质疑对采购过程的影响,保证采购的继续进行,重新组织采购仅仅是处理方式之一,可以采取顺次确定中标供应商、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等方式。
复议处理。投诉方在投诉处理期满未收到军队装备采购单位的投诉处理决定,或者对其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在投诉处理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投诉复议受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复议处理程序和要求参照投诉处理执行。
(十六)竞争失利补偿
开展装备采购竞争失利补偿,主要是针对当次竞争性装备采购活动,坚持促进竞争,着眼于保持竞争格局,培育装备市场竞争主体,有利于竞争性装备采购市场结构的形成和保持,避免垄断的形成或者加剧。
1、补偿方案公布。竞争失利补偿方案批准后,应当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向候选供应商公布。
2、补偿条件。竞争性装备采购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对竞争失利方给予补偿:(1)由军队装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竞争性采购活动的;(2)完全由候选供应商自筹经费,并按照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发布的装备采购信息或者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明确的采购需求参与竞争的;(3)在一个5年规划周期内或者连续两次该类项目竞争中,参与的候选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均相同,不实施补偿难以维持竞争格局的;(4)竞争性采购活动中需要形成实物或者技术型成果的。
3、补偿方式及份额
(一)补偿对象数量不得超过2家。(1)项目补偿份额占装备采购项目的数量或者金额比例,一般不超过30%;(2)分包补偿份额占装备采购项目总任务的金额比例,一般不超过30%;(3)经费补偿份额应当依据实物或者技术型成果的实际价值确定,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0%。其中,实物成果可以按照不高于订购目标价格的50%商定。
5、补偿实施
候选供应商申请补偿的,应当按照竞争失利补偿方案要求,拟制竞争失利补偿申请,作为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等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1)补偿结果确定。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在竞争结果确定时,应当根据竞争失利补偿申请情况,依据竞争失利补偿方案确定补偿结果,并向所有候选供应商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2)竞争失利补偿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竞争失利补偿对象,组织实施失利补偿。(3)失利补偿合同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