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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装备采购措施要求公开版(必备要点之一)
发布时间: 2021-04-21 | 信息来源:装备采购| 访问量:2920

对竞争性装备采购相关措施要求(公开版)进行了总结归纳,结合实践经验理解,突出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供采购过程借鉴参考。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程序规范、质量优先、注重效益、诚实信用的原则。

(要点:竞争性采购要质量优先,程序规范,提高效率)

二、采购方式选择

措施要求明确了3种采购方式。

招标:适用于装备采购各阶段及相关服务项目,采购标的明确,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应当在招标方案中说明理由)。

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其中邀请招标必须在招标方案中写明理由(1.技术复杂或敏感、要求一级保密资质、特殊应用环境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并且只有少量特定潜在投标人的;2.在预研项目先期测试验证中技术优势明显的潜在投标人;3.完成研制工作,具有3个以上供应商的装备订购项目;4.需要保持装备技术状态稳定或便于部队使用和维修保障的)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装备采购各阶段及相关服务项目,无金额限制。针对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装备采购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安排一轮或多轮技术、价格谈判。

询价:适用于军民通用、军选民用产品,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军民通用性强,技术规格、标准统一,供应充足;2.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

三、投标人数量要求

招标:投标人不得少于2个(招标方案明确为多个中标人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中标人数量)

竞争性谈判:不少于2个符合条件的候选供应商(谈判方案明确选择多个成交供应商的,通过审查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成交供应商数量)

询价:不少于3家候选供应商(询价文件中选择多个成交供应商的,符合要求参加询价的候选供应商数量大于成交供应商)

四、方案和文件拟制

采购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招标(竞谈、询价)方案和文件并按程序报批。其中,询价方案文件的审批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没有要求编制采购方案)

禁止性要求:招标、竞谈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询价文件不得标明供应商名称以及特定装备的品牌、型号,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五、需求公告发布、文件发售

发布采购需求的,应当进行需求对接并形成对接记录。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函的当日应当具备发售文件的条件。

公开招标:应当在装备采购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也可同步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发布),也可发布采购需求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根据需要)。

邀请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发布采购需求,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向经过需求对接或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需求信息有效期20个工作日;若采购时间较紧,建议可以以公告的形式发布需求对接公告)。

竞争性谈判:应当在装备采购网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也可同步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发布)。可以发布采购需求,可以根据需要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向经过采购需求对接或通过资格预审的候选供应商发出邀请函。

询价:可以发布需求或者公告。装备采购单位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选取不少于3家候选供应商实施询价:(1)按密级要求通过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等媒体发布询价公告或者采购需求信息,并明确询价项目信息及供应商的资质能力条件要求等事项;(2)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抽取符合条件要求的候选供应商。

文件发售: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其中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自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询价自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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